目前缺乏源头控制土地损毁和滥用的制度安排,《土地复垦条例》的末端处置成本太高,多数损毁土地不可逆转。
[28]事实上,近来在我国各地纷纷出现的在校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件已经说明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虽然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并未将这部分案件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随着行政法学中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崭新发展以及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这类案件已经成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一类重要的研究对象。[31]可见,少数民族受教育者权利意识普遍低下的现状,的确令人忧虑。
从实践的角度看来,这些思想的阻碍作用在高等教育阶段和职业教育阶段显得更为突出。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对少数民族受教育权进行保护效果最直接的莫过于在宪法层面的直接救济。综上,笔者认为,不论从理论关系还是实践需要,都应当首先制定《少数民族教育法》,从而构建起我国民族教育制度的主框架,进而再陆续制定《民族高等教育法》[44]、《民族义务教育法》等民族类教育法,最终形成民族教育立法的完整架构。为解决好西部农村特别是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适龄儿童的就学问题和留得住的问题,2003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提出,争取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47]),努力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21]非真正未列举权利是指当人们主张某项应当受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时,该项基本权利虽未规定在宪法列举的基本权利之中,但可以从宪法明确规定或所列举的基本权利之中引申出来,或者包含在已经列举的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论宪法未列举权利内,或者在已经列举的基本权利的有效射程之内。
目前,寄宿制的民族中小学已成为我国少数民族牧区和山区的主要办学形式。其次,少数民族受教育者要切实提高自己的权利意识,认识到受教育权不但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在义务教育阶段更是宪法设定的义务。[28]首先,在食品安全危机应对过程中更多接纳或临时雇佣非政府组织共同开展工作,对于精简政府机构、提高灵活应变、形成资源优势互补具有积极作用。
各种食品安全危机不断激起社会的强烈反应,如何快速有效应对食品安全危机并将其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是对政府有效治理的基本要求之一。政府能否将多元主体的力量凝聚到实现食品安全治理目标的统一行动上来,将最终决定食品安全治理的效果。2013年国务院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整合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首先,政府在面对食品安全危机时要科学判断危机或事故的责任归属,危机是否在政府内部的可控范围之内,是否与政府自身密切相关,只要在政府的可控范围内,政府就不应当将其归咎于外部原因,而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在公共组织中,我们需要以一种符合民主理想、信任和尊重的方式相互对待并对待公民。这可以通过个人更多主动地参与到行政决策和行为当中,或者通过不同类型组织化的公民行为(例如以半自治的团体为代表或者第三部门组成)表现出来。
科学决策的核心就是政府要将维护食品安全领域公共利益的宏观目标与多元主体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微观机制统一起来,即以公众参与的方式实现食品安全治理决策更加科学化,以避免政府在政策制定中因信息不全面、不准确导致决策的价值取向背离政府自身公共性治理目标。食品安全政府治理方式的更新涉及的是政府非强制行政行为这一范畴。[24]刘智勇、张志泽:《论政府公共危机治理能力的缺失和再造》,《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版》2004年第3期,第98页。特别要注意的是,对于食品安全危机信息的发布必须包括一个清楚的指导性说明,使人们能够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危机造成的不利后果。
[26]因此,必须明确公开食品安全危机相关信息是政府部门的责任,加大政府对现代化通讯设施的利用,建立对日常安全信息和安全危机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发布制度。[15]将食品安全治理简单理解为以强硬的压制保证不出安全事故已经不再适应当前的社会形势,而是应当以一种引导的方式,例如通过信息指引、技术指导和道德劝导等方式从正面影响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利害判断和行为选择,从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机会,实现动态的平衡。实际上,解决我国当前食品安全政府治理出现的监管缺口、效率低下、信任危机等问题,除了以上政府自身的体制变革,寻求政府与社会合作共同参与食品安全治理,能够在更广泛和更稳固的基础上提升食品安全治理的有效性。(一)政府必须以开放和包容的态度尊重多元主体 新型的政府治理将尊严、信任、归属感、共同理想等意识置于核心地位。
因此,政府必须重新考虑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在食品安全治理过程中的角色和地位,尊重他们的主体地位和表达意愿,平等的沟通协商并共同为达成治理目标而行动,从本质上说,就是政府与公民的关系要从管制和对立走向互动和合作。食品安全虽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但生产经营者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社会公众在搭便车的心理下,他们的行动可能与促进食品安全共同治理的目标相悖。
[11][德]康何锐:《市场与国家之间的发展政策:公民社会组织的可能性与界限》,隋学礼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1页。[5]例如,为处于弱势和分散状态的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提供充分信息、有利制度和有效指导等支持,以平衡食品安全领域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力量悬殊,在局部社会领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为此,政府监管部门需要通过广泛地衡量和参考不同主体的知识和经验,从而最大程度地避免信息的不确定性或无知问题,[20]例如与专业机构和人员建立常规联系,通过专业手段预知某些原材料或生产技术用于食品可能会对人类健康造成损害,即提前禁止应用。应当说,食品安全政府治理机制的完善离不开现代政府治理改革的大背景[21]参见金自宁:《风险决定的理性探求——PX事件的启示》,《当代法学》2014年第6期,第20页。比如,雇佣专业的社会评估机构对企业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日常评估鉴定或进行特定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为此,政府监管部门需要通过广泛地衡量和参考不同主体的知识和经验,从而最大程度地避免信息的不确定性或无知问题,[20]例如与专业机构和人员建立常规联系,通过专业手段预知某些原材料或生产技术用于食品可能会对人类健康造成损害,即提前禁止应用。例如2015年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疯传的牛奶饮料含有肉毒杆菌的消息让不少家长忧心忡忡并不断转发,虽事后被证实是谣言,但其仍然在社会公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因此,政府必须重新考虑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在食品安全治理过程中的角色和地位,尊重他们的主体地位和表达意愿,平等的沟通协商并共同为达成治理目标而行动,从本质上说,就是政府与公民的关系要从管制和对立走向互动和合作。例如,2009年《食品安全法》取消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免检制度,通过机构改革力图解决机构重叠、职责交叉的问题。
五、危机应对:有效控制食品安全危机 工业社会高度发展最终形成了现代风险社会,经济和技术进步产生大量财富的同时所带来的潜在风险再也无法被忽视,甚至已经占据主导地位反过来影响社会的安全和发展,[19]各种对健康有危害的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的食品安全风险正在突破人类社会的掌控。总之,反映和满足公众正当的意愿和需求是食品安全治理的基本出发点。
而实现所有这些机制的前提是信息的公开和透明,无论是食品安全立法的相关资料(例如食品安全总体趋势、监测评估数据、国际和境外的相关标准和风险信息等)、参与标准和程序、立法流程、讨论意见、问责和质询结果等,都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便于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与传统政府应对食品安全危机采用政府内部信息层层上报、命令层层下达不同,现代食品安全危机应对系统除了纵向的层级节制之外,内外横向的联系互通更为重要,政府与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必须构筑起共同应对食品安全危机的网络联系和信任关系,弹性政府治理模式提出的设置虚拟组织和短期工作小组值得借鉴。
特别要注意的是,对于食品安全危机信息的发布必须包括一个清楚的指导性说明,使人们能够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危机造成的不利后果。[8]这里的利益相关主体包括关联性较高的直接生产者和消费者,比如食品安全事故涉及的食品生产企业和受害消费者,也包括关联性较低的社会普通公民,比如政府向社会公布立法草案听取社会组织和群众意见。针对我国非政府组织发育不良的现实状况,作为治理网络核心的政府要放松注册登记制度促进社会组织的发育,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通过委托或承包的形式赋予社会组织更多的参与机会,建立科学评估体系对社会组织进行约束和监督等,帮助他们解决资金和人才不足的困境,彻底改变社会组织在食品安全政府治理中的微弱态势。[9]参见周光辉:《从管制转向服务:中国政府的管理革命——中国行政管理改革30年》,《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3期,第26页。
四、制度创新:增强制度的执行力 实现良好治理没有一劳永逸的模式或制度,需要政府具备根据社会环境和食品安全情势不断变化的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革除传统弊病,采用新型规制手段,不断将传统与现代相融合。[12]让公民享有更多参与食品安全政府治理的权力,是对政府单中心治理结构的优化,是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从集权走向分权、从管制走向合作的直接体现。
首先,政府在面对食品安全危机时要科学判断危机或事故的责任归属,危机是否在政府内部的可控范围之内,是否与政府自身密切相关,只要在政府的可控范围内,政府就不应当将其归咎于外部原因,而应当承担主要责任。[10]参见[美]凯斯•R•孙斯坦:《自由市场与社会正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17页。
[16]余凌云:《行政契约及其法治化》,莫于川等著,《柔性行政方式法治化研究——从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视角》,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06页。政府决策过程中的监督和控制机制,比如通告与评论、听证会、说明理由、意见反馈等。
[6][以色列]埃瑞•维戈达:《从回应到协作:治理、公民与未来的公共行政》,孙晓莉摘译,《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第95页。关键词:食品安全 协作共治 政府治理 多元主体 一、问题的提出 在中国的经济改革不断取得成功的同时,社会风险也在相应增加,食品安全成为近几年公共服务领域中的突出问题,面对日益复杂和更加专业的食品原材料、化学制剂和生产技术,消费者越来越难以判断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对政府提供食品安全公共服务的需求也更为迫切。政府能否将多元主体的力量凝聚到实现食品安全治理目标的统一行动上来,将最终决定食品安全治理的效果。[20]戚建刚:《食品危害的多重属性与风险评估制度的重构》,《当代法学》2012年第2期,第53页。
[29]参见艾明江:《当前地方政府的责任推断与治理行为分析》,《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2年第8期,第59页。在微观层面,通过完善公众参与的范围和方式实现食品安全治理决策更加科学化,通过优化治理结构和更新治理方式增强制度的执行力,通过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快速反应机制、资源整合机制、责任承担意识有效应对食品安全危机。
其次,虚拟组织的概念实际上是关于在组织间建立网络系统这种思维的正式体现,即统一制定指引食品安全危机涉及的主体行动的正式或非正式的规则,通过互联网或电子平台进行松散的联系和沟通,使之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协同一致地实现行政目标和提高整体效能。[15]俞可平:《中国治理变迁30年(1978-2008)》,《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3期,第16页。
但无论短期工作小组还是虚拟组织都无长期固定场所和正式结构,就必须注意在涉及的政府部门、半政府和非政府组织间的责任分担问题。(二)政府必须承担引领和培育公共精神的责任 公民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决定着食品安全协作共治的效果。